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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普通程序)提交材料规范
以下为泰州本地公司**注销(普通程序)**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依据登记机关公开材料整理,供办理前核对参考。泰州市阳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海陵实体门店,14 年本地财税)可协助办理公司全流程登记事务。
提醒: 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需按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办理流程
- 公司决议解散。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s://shiming.gsxt.gov.cn/socialuser-use-rllogin.html)。在“注销公告填报”->”普通注销填报”模块中,先进行清算组备案,再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公告应在清算组信息公告后60日内完成)。
- 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
- 公示期满后,向"泰州市海陵区数据局"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1-9)。
-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
- (1)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的,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中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说明公司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条件。
- (2)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公司依法作出的解散或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其中:
-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2-3)。
- ②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3)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提交载明人民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文书。
- 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6-1)。其中: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6-2)。 (2)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报告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签署确认。
- 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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